約一個月前,《教師法》修訂草案向全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新校長傳媒轉發了意見全文,邀請老師們在留言區提出意見。小新君從反饋中看到,老師們的訴求主要集中在教師待遇保障、職稱評定和職務晉升等方面。
事實上,我國《教師法》原旨在于堅持確認、保護并發展教師的權利,目前的修法在于確立教師的法律地位,并涉及教師最新的權利和義務,而教師們最關切的訴求在此次草案中已有回應。
因此,小新君將草案“層層剝筍”,對它如何回應教師訴求焦點進行梳理,以呈現更清晰的信息,最終,找出了共計10處值得關注的創新亮點——它們不僅回應了教師長期以來期待破除的發展瓶頸、為教師隊伍注入活力,并釋放了與時代轉型的脈搏共振的信號,欲深刻影響每一位老師的命運。
亮點1
教育懲戒權正式明確為教師的基本權利
草案詳情:
第九條(基本權利)教師享有下列權利:
指導學生的學習和發展,評定學生的品行和學業成績,對學生進行表揚、獎勵、批評以及教育懲戒……
第十條(基本義務)教師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依法依規履行公共教育服務職責,公正評價、平等對待、科學管理學生……
此次修訂草案并未展開關于“教育懲戒”授權、限權的內容,不過,教育部于2021年3月頒布的《中小學教育懲戒規則(試行)》,已經對學校、教師在實施懲戒時應遵循的方式、程序和要求做了詳細闡釋,這部規則對一些懲戒方式的表述更加規范、周密,立法技術上也更加完善。
盡管教育懲戒在實施過程中還有許多規則細節有待探討、完善,但此次修訂草案釋放了“法案連手規則”的信號,一旦從法案層面確立了教師的權利和義務,將切實推動教育懲戒問題在實踐中得到更科學、合理的解決。
亮點2
公辦中小學教師身份正式明確為國家公職人員
草案詳情:
第十三條(特別身份)公辦中小學教師是國家公職人員,依據規范公職人員的相關法律規定,享有相應權利,履行相應義務。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公辦中小學教師的保障和管理。
早在2018年1月20日,由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的《關于全面深化新時代教師隊伍建設改革的意見》,就已經提到“確立公辦中小學教師作為國家公職人員特殊的法律地位”。時隔三年,我們首次看到意見擬入法。
在2021年12月第八屆中國教育創新年會閉幕式上,教育部政策法規司原司長孫霄兵明確解析了新增該條政策背后的過程與考量:
“在征求意見的過程中,財政部及有的單位、專家提出,目前尚未有相關法律法規定義‘國家公職人員’并明確其權利義務,將公辦中小學教師作為國家公職人員能否實質性提高教師地位和待遇還有待實踐探索,為避免政策難以落地,建議刪除這一提法。
“目前研究提出兩種方案:一是刪除這一規定,在地方先行開展試點,形成成熟經驗后再固化為法律制度。二是保留這一個規定。許多同志傾向于第二種方案。理由是:從政策基礎看,這一制度在中央文件中已有明確規定。從實踐需求看,目前對中小學教師采取的禁止有償補課、兼職兼薪、輪崗交流等管理要求,已與公職人員要求相類似,從法律上明確其身份,可以為管理提供明確依據。”
亮點3
賦予高校和職教教師兼職的特別權利
草案詳情:
第十四條(特別權利)高等學校、職業學校教師可以獨立或者以團隊方式開展學術探索、科學研究、技術創新;可以適當兼任與職責任務相關的社會職務,參與社會服務。
社會大轉型時代,國家經濟發展需要更高質量人才驅動。作為人才主要供給口,高等教育、職業教育及其教師隊伍成為轉型的排頭兵:高教與職教,都需要在教學內容上與所在社會發展階段密切接軌;職教作為培養技能人才的一種類型教育,其教師還應具備工程實踐能力。
但很長一段時間,職教院校招聘的教師大多是高校的應屆畢業生,結束學校學習便開始來校任教,實踐技能基礎很單薄,單靠職校讓教師去企業短暫實踐,收效甚微;許多高校教師教學內容與社會存在一定脫軌的問題,也未得到有效解決。
2019年,《國家職業教育改革實施方案》(以下簡稱“方案”)出臺,方案的亮點之一,是提出了職業院校師資隊伍建設標準——多措并舉打造“雙師型”教師隊伍。對此,職校方認為,雙師結構的教學團隊作為解決方案更為實際,即由一部分理論教學能力較高的老師和一部分具有實踐經驗的老師共同構成,強調團隊的協同互補。
而當法律上提供“可以適當兼任與參與相關社會職務、社會服務”渠道,將切實有力地支撐雙師結構的教學團隊的形成,高校教師隊伍建設同理。
亮點4
初級和中級教師職務按履職年限晉升,無需競爭性評審
草案詳情:
第二十二條(職務制度)國家實行教師職務制度。
幼兒園、中小學教師職務分為初級職務、中級職務、副高級職務和正高級職務。
教師初級職務和中級職務不受崗位比例限制,根據教師履行職務的年限和要求,依照規定晉升;副高級以上職務應當與崗位設置相結合,考察教師履職的表現,設定相應比例,通過評審等方式競爭性獲得。
“職稱評聘不能反映教師真實水平”“指標分配不合理”“年輕及一線老師機會少”“評選手續繁瑣”“職稱名額有限”等問題,讓職稱晉升成為許多教師的心頭痛,許多學校在運行過程中內耗較為嚴重。
如果該意見稿中的相關內容形成正式文件,就意味著中小學、幼兒園教師不需要為崗位不足而煩惱,也無需卷入無謂競爭,只要符合履行職務年限及相關要求就可以直接晉升。值得注意的是,該項草案中提到的“中級職務不受崗位比例限制”,是為了讓所有符合條件的一線教師都能得到晉升,但不是降低要求,更不代表每位教師都可以順利晉級為中級教師。
無論職務制度改革將如何寫入法律,一個重要信號已經釋放而出:全社會將從法律角度確保中小學教師職稱制度的最終受益者,是那些把心思放在教書和孩子身上的良師。
亮點5
副高及以上的教師可以轉任公職,在縣(區)教育行政部門擔任公務員
草案詳情:
第二十五條(轉任公職)縣和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經批準可以設置負責中小學、幼兒園教育教學管理的專業技術崗位,優先從具備副高級以上教師職務、有中小學、幼兒園管理或者專職督學工作經驗的人員中調任或者錄用。
一直以來,縣域教育管理部門與基層學校之間關于“外行領導內行,還是外行輔助內行”的爭議未曾斷絕。而隨著全球教育朝專業化方向迅速發展,大量教育治理經驗的累積,以及《國家義務教育質量監測方案(2021年修訂版)》的發布——各項監測要求都顯示出了對區域教育治理水平的極高專業要求——這個爭議必將畫下句點:教育行政官員,必須具備足夠的教育專業素養和深厚的一線教育經驗。
將能力強的教師輸送到教育管理部門是行之有效的方式。但按現有規則,教師使用的是教育專項編制,是事業人員,行政單位工作人員使用的是行政編制,是公務員,教師轉任公職存在較大困難。此項內容如能落地,將為革除大量由外行擔任教育行政官員的痼疾鋪平法律道路。
亮點6
教師實行合同管理,打破了鐵飯碗舊規制
草案詳情:
第二十六條(合同制度)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應當與教師簽訂聘用合同或者勞動合同。
公辦中小學、幼兒園教師的聘用合同由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根據有關規定制定。其他學校和教育機構應當參照教育行政部門制定的示范合同,充分聽取教職工意見,履行民主程序后制定。
第二十七條(合同管理)聘用合同、勞動合同應當依法依規約定雙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并明確教師崗位職責、考核要求等內容,期限一般不低于三年。
公辦中小學教師因病休、產假或者參加培訓等原因不能到崗,縣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可以臨時聘用具有教師資格的人員承擔教育教學工作。臨時聘用合同期限不得超過一年,權利義務等由雙方依照有關法律另行約定。
我國教育進入了均衡提質階段,激發教育活力勢在必行——實際是要通過建設健康的教育制度、結構、體系來激發不同區、不同學校、不同年齡教師的活力。而公辦中小學校以編制為主體的聘用管理模式,掣肘了教育發展——隨著現代化建設推進,城鄉學校辦學規模變動,教師編制失衡,“旱的旱死,澇的澇死”;教師缺乏流動,平均年齡偏大,編制教師間彌漫職業倦怠感;臨聘教師的待遇、地位低下,工作積極性難以激發。
目前,教師合同管理已在部分區域(如東莞松山湖)公辦中小學校間推行,有效激活了教師隊伍。如果該項草案內容最終能成為全國通行的法律條文,或將極大激發學校辦學活力,助力區域教育質量優質均衡。
亮點7
師范生公費教育制度正式入法,有利于吸引優秀人才投身教育草案詳情
草案詳情:
第三十二條(公費教育)國家采取多種措施,鼓勵優秀青年進入師范院校和專業學習。
國家建立師范生公費教育制度。國務院和省級人民政府確定的師范院校應當按照要求招收公費師范生。公費師范生畢業后應當按照約定完成任教服務。有條件的地方可以面向師范院校或者師范專業的學生設立專業獎學金。
2007年,國務院決定依托6所教育部直屬師范大學實施師范生免費教育試點,十幾年間,免費師范生制度為中西部省份輸送了大量人才。但不容忽視的是,期間一直存在師范生頻頻違約現象:山西省教育廳曾在網上專門發布公告,督促4名違約的免費師范生退還教育費用及違約金,每人涉及金額達7萬元;據2014年華中師范大學一項對該校153名免費師范生的問卷調查數據顯示,有24.18%的學生表示自己將來會違約。另一方面,一些地方特別是少數西部地區由于各種原因不能保證師范生入編入崗,嚴重挫傷了優秀學生報考師范專業的積極性,導致后續年份公費師范生招生遇冷。
系列現象背后涉及免費師范生崗位去向、服務年限、退出機制、支持費用等系列制度設計問題。2018年1月,國務院出臺《教育部直屬師范大學師范生公費教育實施辦法》,以期解決公費師范生過去存在的種種問題,并從命名稱謂上將“免費師范生”變“公費師范生”,在免除學費和住宿費基礎上,還能夠享受一定的生活補貼和補助,并明確由政府負責安排教師工作;同時,公費師范生需要到指定的中小學任教年限為6年,而免費師范生則是10年。此次草案意圖在法規層面邁出重要一步,通過立法給予引導與約束,更強調政府責任,吸引更多優秀人才投身教育。
亮點8
將教師表彰獎勵制度納入法制軌道
草案詳情:
第七條(榮譽制度)國家建立教師榮譽表彰制度,設立國家教師獎,對有重大貢獻的教師,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授予人民教育家、全國教書育人楷模、全國模范教師、全國優秀教師等稱號。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健全相應的表彰、獎勵體系,對有突出貢獻的教師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表彰、獎勵。
第四十六條(表彰獎勵)教師或者教師團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一)扎根基層、愛崗敬業、樂教愛生,在師德師風建設方面做出表率的;
(二)在教育教學、培養人才、教學改革等方面表現突出的;
(三)在科學研究、發明創造等方面取得重大成果的;
(四)在文化傳承、學校建設、社會服務等方面做出突出貢獻的;
(五)在完成重大任務、應對重大突發性事件中表現突出的;
(六)有其他突出貢獻的。
第四十七條(獎勵主體)對教師的獎勵由所在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分別組織實施。
國家支持和鼓勵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或者個人向依法成立的獎勵教師的基金組織捐助資金或者以捐資設立獎勵基金、特設崗位等方式,對教師進行獎勵。
充分激發廣大教師的教育情懷和工作熱情,是教育可持續創新發展的重中之重,精神與物質的激勵應是雙軌并行。而在“八項規定”出臺后,如何獎勵、表彰教師,獎勵體系的框架雖然有,但具體的標準大多不明晰,獎勵體系缺乏透明,各地區、學校多由領導主觀左右,甚至產生了諸如“學校到底能不能給老師發各種獎勵金和實物”“如何在給教師發放教學大賽獎勵時避免觸及紅線”等問題,導致實際操作中過程混亂和程序冗余。
此次草案第四十六條明確了六項給予教師表彰、獎勵的具體情形;并在第七條、第四十七條中鼓勵政府部門和學校構建完善的教師激勵體系,旨在終結表彰獎勵時無法可依、曲折繁瑣,以及八項規定執行過程中的偏差。
亮點9
為農村教師提供住房優惠
草案詳情:
第四十一條(住房優惠)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在住房保障政策中應當對當地教師予以傾斜。縣、鄉兩級人民政府應當為農村中小學教師解決住房給予一定支持,并根據需要建設教師周轉宿舍。
盡管我國很早就倡導各省市地區向農村中小學教師待遇予以傾斜,但對于農村教師待遇的法律保障,一直存在空白。有學者曾經對農村教師福利做過深入調研,其結果提到:一些農村教師住地多由舊教室改造而成,住房質量問題較嚴重;鄉村小規模學校周轉房數量不足;縣級政府在教師住房保障政策落實上困難重重、力度不夠——沒有專項資金,沒有省級統籌和中央介入,鄉村教師無地置房、無力購房、無權享房、無處居房的現象依然存在。
要改變農村教師高流失率的現象,讓更多農村教師“進得來、留得住、干得好”,需要積極有效的政策幫扶與支持,當務之急是要強有力地解決住房問題,解決農村教師基本的生存條件困難。
亮點10
教師違憲言論屬違法行為
草案詳情:
第五十二條(嚴重違法)教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學校、其他教育機構或者教育行政部門給予開除處分或者予以解聘,并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撤銷教師資格,五年內不得申請教師資格;情節嚴重,影響惡劣的,或有本法第十九條所列情形的,撤銷教師資格,終身不得申請教師資格,禁止從業;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公開發表違反憲法言論,損害黨和國家聲譽的;
(二)利用職務便利謀取不正當利益或者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嚴重損害教育公平的;
(三)品行不良,嚴重損害教師形象的;
盡管《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2018修正)第五十一條、五十二條、第五十四條已經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權利的時候,不得損害國家的利益;維護國家安全、榮譽和利益是每個公民法定的義務”,但一直未專門針對“言論”這一灰色地帶問題予以明確要求和約束,幾乎年年都有教師“踩雷”,而相應懲戒似乎未形成足夠威懾,社會也尚未形成對教師群體的普遍信任和尊重。
將違憲言論處置問題列入《教師法》草案,既從細節處彰顯了對教育工作根本任務的重視,也傳遞出通過法律回應強化師風師德建設、建設高質量教師隊伍、提高教師社會地位等任務要求的決心——我國是中國共產黨領導的社會主義國家,決定了我們的教育必須把培養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作為根本任務,也是教育現代化的方向目標;教師是立教之本、興教之源,培養“大國良師”刻不容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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